背景
法篇(Laws)是柏拉图晚期也是柏拉图最长的对话录,共十二卷书。在我看来,这是柏拉图从天上走下人间,是《理想国》的延续,是人间政治和法的具体实例化的讨论。
整体框架
第一二卷——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美德、快乐和教育的关系。
第三卷——法律的起源和各国法律体制的讨论。
第四卷——一个新殖民地Magnesia的环境,具体立法的准则,以及立法的序章。
第五卷——伦理、地理、人口、市政功能。
第六卷——行政与选举。
第七八卷——音乐与体育教育。
第九卷——伤害与惩罚。
第十卷——神的辩护。
第十一、十二卷——具体案件和法律。
内容
第一卷
讨论发生在雅典人、克利尼亚和麦吉卢三个老头之间,他们在登山的时候讨论法的起源和目的。他们认同法来自于神,克利尼亚(来自斯巴达)认为法的目的是军事,由于国家与国家,村落与村落,人与人,人自身的各个欲望都在互相打架,法的目的是培养勇气和军事力量(625e)。雅典人并不完全认同,举了一个例子——在一个家庭中,各个成员有自己的利益,这时就需要一个优秀的成员来统一意见,其本质不是为了斗殴而恶事为了防止内讧和矛盾,上至国家也是如此(627e-628d)。进一步,战争不仅仅依靠勇敢,还需要正义、自制、智慧,因此法的目的是这些所有的美德(630a-e)。
雅典人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守法者一切好的事物,包括凡俗的(健康、美貌、力气、财富)和神圣的(智慧、节制、正义、勇敢)。立法者通过分配荣誉耻辱,考察快乐、痛苦、欲望、激情对人的影响,利用他们引导人们产生正确的行为。由于神圣的大于凡俗的,所以立法要求人在获取财富时必须是正义的。(631b-632a)虽然斯巴达人的法律确实可以通过忍受身体痛苦来引导勇敢,但勇敢的另一部分是需要对抗快乐和诱惑,邪恶通常产生于被快乐击败。因此法不只是以片面的勇敢为宗旨(633c-d)。
法应当怎么对待快乐呢?没有经历过强烈的快乐,就容易成为快乐的奴隶(635d)。由于克利尼亚和麦吉卢来自军事化管理的城邦,所以雅典人解释他对于快乐的理解:
雅典人认为快乐作为引导性教育的催化剂是有益的(643b-c)。人如一只木偶,被各种欲望和理智朝不同方向牵引,而只有被引向正确的力,才能产生美德和正确的行为(645a)。快乐可以作为抗拒坏品质的训练——例如饮酒快乐,人喝了酒失去理智就会不自制而变得邪恶,而在监管下饮酒是一种模拟环境下低成本让人感受这种邪恶的方式,可以作为坏品质的抗拒训练方法(649)。
第二卷
婴儿出世无理智,只有快乐和痛苦的意识。教育是对快乐和痛苦的正确约束。然而人越来越大,这种约束却越来越松弛。人对歌舞和节日产生的快乐是神的恩赐,应当借以这样的快乐去培养美德。(653b-c)
因此,歌舞的好坏和灵魂肉体的善恶是紧密相连的(655b)。诗人是神赐予激发文艺作品天赋的人,但除了天赋以外,法应当规定他们写正能量的诗作为好的作品(656c)。可惜当下的评判标准却是谁能带来最强烈的快乐和痛苦(658b)。由于不同背景的人喜欢不同的作品,例如正义者喜欢正能量的作品,不正义者喜欢不正义的作品,最优秀的作品应当是给最善者提供快乐的作品(659)。因此立法者应当通过劝说和强迫的方式,让诗人和音乐家创作那些优秀的东西(660)。
但是直觉上,不快乐的生活谁都不愿意活,那么人似乎追求的是快乐。既然人喜欢快乐,那立法者为何要劝说人正义呢?拥有身体而非灵魂的善是不快乐的,正义和真正的快乐不分离(661e-663c)。事实上法应当教人优秀,将正义视为快乐,从而解除矛盾。
饮酒的另一个好处是使人回到年轻的状态,快乐的接受善的音乐教育。
第三卷
讨论城邦与法律的起点,可以想象一个大洪水后的场景——少数山区人民幸存,现代文明技艺丢失,拥有足够物资维持生计,没有战争,同时人类具有社会性需要互相交流(676a-677d)。
一开始,人们分散居住,没有成文法,治理依靠传统,长辈管晚辈(680a-e)。随着人口发展和部落的诞生,不同的部落逐渐联合,联合的部落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规则,因此需要统一的规则来调节矛盾,这便是贵族制和君主制的起点(681d)。
从现实中看,一些历史上的城邦联合的失败的本质原因是无知(688d),其最大的愚蠢在于对邪恶的事物的追求,在这种情况下聪明而擅长计算者反而不适宜统治(689a)。
从统治方式上看,可以是长辈父母统治晚辈子女,富裕阶级统治贫困阶级,公民统治奴仆,强者统治弱者,聪明者统治不聪明者,或抓阄选择统治者(690a-c)。优秀的统治应当是聪明人对不聪明人的统治。
Argos, Messene和sparta是同盟,前两者的失败来自于绝对国王权力的堕落(691d),sparta则由于权力分散而避免如此。另外过分的强权和压迫也与法律自由、和平、智慧的初衷不符(693b)。作为独裁政治的波斯的两个大咖Cyrus和Darius虽然牛逼,但因此孩子被人阿谀奉承而没有美德,继位后就不行了(694a-695e)。法律应当让所有人幸福快乐生活,正确赋予耻辱光荣(697b)。
相反,雅典是由于过于民主而遭到失败。使命和恐惧聚集了雅典人抗争波斯人而成功(698-699),之后威胁的消失使雅典人充分考虑私权、追逐快乐而使他们无知而自大(700a-701d)。
因此过于民主或专政都不是好的统治方式。适度的民主自由和专制的结合才能带来幸福(701e)。
第四卷
三人转而讨论一个克里特的新殖民地magnesia该如何立法。它距离海边9-10英里,山路崎岖,资源丰富,不用过多的与外邦交易而受其影响(704b)。殖民者主要来自克里特,但伯罗奔尼撒联盟的居民也是欢迎的,因此文化多样,需要法来统一(708a)。
雅典人认为一开始需要一个节制高尚的年轻独裁者和一个智慧的立法着,独裁由于集权而利于统一,智慧利于正确解决矛盾,节制可以防止独裁者过度追求个人快乐,也可以让他将权力在未来顺利过渡成分散的政体(709a-710e)。法律应当服务于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应当将统治权赋予绝对服从者,因此该独裁者也是需要守法的。(715b)
如何体现这个法之于独裁者和波斯人的法的区别,从而防止法对民众对压迫呢?雅典人举了一个例子——医生可以强迫病人服药,或者先让病人了解因果关系,劝说病人自愿服药,而后者更好(720a-e)。因此,法律应当用前奏说服民众自愿服从法律,然后再对不服从者进行强迫(722d-723a)。
第五卷
前奏的宗旨是荣耀灵魂和身体,尽管灵魂先于身体,但身体也很重要。身体方面,应当对美丽、健康、强壮做权衡(726a-728d)。类似的,要劝说人们适度拥有金钱,过渡的金钱导致贪婪,金钱过少则导致脆弱(728d-729a)。灵魂方面,情绪化的生活痛苦快乐都强烈,但快乐被痛苦压制,节制和美德的生活则相反(732e-734e)。
应当筛选高尚的民众并赋予适当的财富(735a-736e),根据人口事宜分配土地,修建神庙和确立地方保护神(737d)。理想的社会是财产共有的,大家的目标是服务公共事务(739)。但来的人由于其初始的富裕贡献,应当按照财产划分为四个等级,虽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但能避免纠纷(744)。市政功能放在城市中心(745),其他功能划分精细考虑事物的计算衡量和环境天气因素(747)。
第六卷
任命行政官员通过选举,选举以提名、投票、抓阄、监察等部分组成(751a-768b)。民众提名投票候选人,把不喜欢的擦去,最后剩下来的抓阄选出议员,由监察管核实结果。这是一种君主制和民主制的权衡(757a)。公平可提现为绝对的数值公平和几何公平(多劳多得),雅典人趋向于几何公平,因此选取有才能的人统治是公平的,抓阄是一种民主制的权衡,平息人民的不认可和矛盾。
议会(assembly)由全体服役人民组成,选举地方议会(council)和其他机构。地方议会每年换,负责国家日常和选举事物,法院负责处理复杂法律纠纷。
人应该和不同类型的人结婚,这件事通过鼓励而非强制,为了给人部分的自由,男人35岁不结婚就罚款(773c-774a)
第七八卷
音乐和诗歌必须弘扬正能量,否则小孩儿要学坏,唯有奴隶可以允许演出喜剧——教育来自快乐的事,坏事也可以在喜剧中体现作为反例学习。所有人都要学数学和部分天文学。
体育训练的目的是军事训练,禁止使用不实用的技术,强调武装后竞争。同时体育训练有助于美德的培养——运动缓解压力,产生节制,同时人类通过模仿军人可以拥有军人的勇敢坚毅的性格。
第九卷
坏人的行为总是与意愿相违背(860d-e),那是否存在故意的犯罪呢?如果没有,现存法律都区分故意和非故意犯罪岂非矛盾?
雅典人认为法律的惩罚是以事实为基础,惩罚的本质是对受害者的补偿,使受害者不坏有仇恨趋向于友好(862b),死刑则是因为活命已经无法作出弥补或者救赎施恶者的灵魂(862e)。现有法律通常认为纯粹无知和单纯的过失为无意的,而有意识的为故意的(863c)。这不与“坏人总是与意愿违背”矛盾。过错的原因可以分为恐惧和欲望、快乐与愚蠢、缺乏对善健全的预见(864)。
恼怒冲动报复仇人致其死亡,好过于怀恨在心并经过计划谋杀,因为后者是一种带理性的蓄意而前者是由于欲望(867)。可以认为缺乏善的预期导致的过错是最纯粹的无知,是无过错的,恐惧和激情支配的过错稍重,由于快乐诱惑和理性错判导致的有预谋犯罪是最重的。
第十卷
法来自于神,这个基础会受到青年人的抨击,主要有以下观点:
无神论——诸神不存在(885d)
传统有神论——求神保平安,神接受贿赂(885d)
自然神论者——神不关心人类事物(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886e)
无神论者抨击的核心来自于一种纯物质世界的假说——一切生成的产物无非是自然的、技艺的、命运的。自然的产物生成万物,包括人,再有人对自然的模仿作为技艺的产物,法不过是技艺产物的一种,地位低下,神是人造的,正义也来自于人(888e)
针对无神论的抨击,最重要的是给”灵魂“一个解释型的定义并证明其存在——一个重要的情况是万物皆有因,使物质结合、产生、有规律运动的因是什么?定义为灵魂。物质无法产生这种规律,因此先有灵魂。使万物有序运动的灵魂因为其有序而是善的,而无序和杂乱是恶。使太阳周期运动的灵魂导致万物生长,是善的;善的灵魂定义为神。(896)
对于自然神论者的抨击,正向的解释是全善的神无处不在,我们的动作、思想皆受神的支配(902b)。那既然全善,为啥还有那么多人间悲剧呢?要考虑一切事务行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政体的幸福,整体不是为人类而造,人类是为整体而造。善在于宇宙的秩序,而非全为人类,但遵循宇宙规律的神的指引是不错的(903c)。
对于传统有神论的理论,反驳为神是全善的,若接受贿赂,则不公正,贪婪,违反全善属性。(905e)
虽然无神论者不乏有识之士拥有公义,但由于不敬神、时刻受到诱惑,时刻有陷入欲望的疯狂的可能。
第十一十二卷
先是罗列众多具体的案件和裁决方案。
为了保证监察官的公正,公民要提名最优秀的人做监察官,也保有起诉监察官的权力。(945b-948b)。
晚间议事会由经营、充满智慧的老人担任,负责完善我们的律法,与时俱进(961a-968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