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论题篇(二)

Catalogue

这篇流水账,实在是乏善可陈,只能摘录如下。

问题分为特称全称,反驳特例便能反驳全称,证明全称便能证明特例。反驳可以考虑偶性的描述和种属的描述是否恰当。反驳可以来自于把偶然的属性描述成特性,跨种的描述,例如说甲是聪明人,乙是一棵树。(108b35-109a30)偶性无法描述对于种的从属,例如白色偶然的是一种颜色。(109a31-109b12)

考察属性是否普遍意义上属于主体,应当依据主体的属进行划分(类似《Sophist》),在划分的某一层若发生明显的反例,即可反驳,而无需进行最终特例的枚举(109b13-29)。若无明显反例,则考虑属性作为偶性是否违背主体特性或本性的定义(109b30-110a9)。提出问题使用众人的词汇,而分析问题时则不能只理会众人的观点,而要考虑专业的分析(110a10-110a21)。

一个词若有多个含义,在反驳时需要全盘考虑,找出反例,而在自己立论时需要区分含义,确定一种(110a22-111a9),通过替换更明确的词语来精确把握语义(111a10-111a12),考虑他的种和属(111a13-111b16),以及其存在的条件和结论(111b17-31)。在反驳时,将对手引入我们熟悉并有充分理由反驳的论断中去(111b32-112a23)。

对于互斥的两个命题,只要我们证明了其中一个,就证伪了另一个(112a24-112a37)。谓词和主体的相反性也可以用于考察(112b27-114a25)。相似的事情也可以用于作为考察和反驳的基础(114a26-114b24)。对比和程度也可以用于考察和论述(114a25-115b35)。经常、偶遇、必然的发生事件,或偶性和特性若称述错误,就是反驳的好时机(112b3-112b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