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第一卷对前人的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在第三卷引出了形而上学的讨论的必要性,在第四卷确立了感觉外客体存在的证明。第五、六卷,亚里士多德为自己的理论做预先的铺垫,在讨论存在时需要考虑几个因素——
- 存在是一种实体,实体是不诉说他物但被他物诉说的范畴。
- 存在有自然,自然则有原因。
- 存在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整体。
注:要想读懂此篇,请一定要看英文版的。中文翻译惨不忍睹。
实体的本质与定义
实体的含义来自于我们对事物本性上的分类——范畴篇;实体是那些最初可独立存在的范畴(1028a33)(注:需先读工具论)。
质料是不诉说他物的,不是一种性质,(比如铜、木头、元素表)。如果把质料以外的东西都作为可拿走的性质,则质料就是唯一的实体,但这不符合我们的经验,因为我们看到桌子,会认为他作为思维上单一可把握的事物而成为实体,因此实体也需要有形式(1029a32)。但只看到质料和形式还不足以理解实体,因为似乎他们是在后的,而先于他们的本质更应当值得讨论(1029b1)(注:因为本质是我们理解实体存在的基础)。
本质本身就是存在的原理(1029b15),他不能被进一步描述(否则描述它的才是本质),且自身就可以作为原理去说明他物(比如我提到这有个桌子,桌子本身包含了实体的原理,不可进一步被解释)(1029b21,1030a7)。作为对比,非原理性的东西就是其他范畴组成的复合体,例如白净的人,非人;白净的人本身不是本质,需要进一步拆分(1029b24-1029b32)。正因为不了解此点,定义通常被通用的解释所混淆——(错误案例)什么是白?这个白净的人的颜色。
单纯而原始的定义应当是描述实体因自身而存在的本质(1030b5)。虽然复合体也有定义(扁鼻),但那是通俗而言,而非此处严格意义上指向本质的单纯的定义(1031a10)。
形式对实体的含义——本质就是形式,形式得以可知
(若真如柏拉图所说)若理型是分离于现实实体的存在,则第一:理型不能被认知(因为我们的认知来自于对可感实体的本质的认识,而理型分离于本质),第二:物体的本质不存在,因为本质依赖于可感实体而存在,而可感实体在柏拉图的理论中不是存在(1031b4-8)。而这显然是荒唐的,因为我们只有认识个体的本质,才算拥有它的知识;否则柏拉图说善是最终的型,则宇宙 混为一谈,无所谓什么认识不认识了。(1031b10-15)
因此,理型(形式)作为可被认知而必然存在物体中,而我们这谈到的本质就是认知的基础,因此个体自身的形式和其本质完全是一回事(1031b20)。
注:逻辑比较复杂,特做解释。我们讨论的存在是自己本身就有意义的实体。显然实体有质料(肯定前人中的自然哲学家),同时又像柏拉图所说的他诠释了某种形式(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如果我们认识这个东西就是给他之所以存在的定义,这个定义必须指向它的本质(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则这个本质必然就是柏拉图所说的形式,且这个形式并不像柏拉图所说的那样是分离的客观存在(1031b10-15)。因此现实实体必然包含两种要素——自然哲学家所说的质料和柏拉图所说的形式,而形式就是亚里士多德这里所说的人赖以认识事物的本质。
质料对实体的含义——质料决定了无质料实体(灵魂)成为现实实体的生成
除了存在的实体,还要考虑实体成为实体之前的时刻——潜在的实体(需先读《物理学》)。潜在的实体是灵魂,并包含了其实体的本质(形式)1032a32-1032b15。其与质料混合,现实的实体才得以生成。1033a1
因此,现实的存在,是形式和质料的组成物(1033b20)。
本质的进一步理解——整体与部分
本质来自于定义,那怎么定义呢?通常的定义来自于对原理的剖析——什么是桌子?一个可以由多个竖直支架(桌腿)立起一个平板用以放东西的物体(桌面)。那部分的原理是不是先于整体的原理,又或是包含在整体的原理中呢?1034b20-25
不能一概而论(1036a16):形式本身是在先的,因此由于某种本质作为整体的原理先于部分的原理(圆之于圆弧),但若定义的是复合物,例如音节,则其原理是字母原理之后的。同理可搬运到包含关系,对于复合物来说,甚至可以包含部分其组成部分的原理(音节包含部分字母的原理)。1034b25-1035b2
毁灭过程也是如此,事物毁灭归于质料,而那些原理的部分(毁灭前存在的本质)则是在先的(1035b12-15)。
实体也可以认为是质料和形式的组合物。但第二实体(人、马,见范畴篇)在严格意义上不是现实实体,而只是实体所包含的原理和导致所有真实第一实体(每一个人、马)的质量的组合物。
注:这里总结一下——实体是个体,形式是普遍的原理,普遍的原理和个别的质量混合为第一实体,普遍原理和普遍质料混合不是实体。复合体若其形式是复合的,则部分先于整体。若复合体的形式是单一但质料是混合的,则整体先于部分。
要解释人的本质,例如人的形式是骨骼与肌肉——这会带来一个麻烦,那就是它们似乎属于质料。若把质料无限分割,则会像毕达哥拉斯学派那样将万物归于数,最终宇宙又混为一谈了。(1036a27-1036b23)因此解释本质不应该从质料的角度出发,而应考虑其原理的解释。
因此组合体就其质料而言不包含本质——人是由A+B组成的,而就其原理而言则包含本质——可思想的动物。
具体而言,本质的诠释是通过种和属差完成,例如人是灵长类(种),又是可思想的(区别于其他属)。1037b9-1038a35。
普遍原理和个别实体
普遍原理不是实体,否则就会有第三者论证(善是实体,则善是善的,善的善也是实体,(善的)xN善也是实体)(见柏拉图的《巴门尼德篇》)1039a2。同时,可感的现实实体既没有定义,也没有证明 1040a1,因为原理还有是否存在,是否为真,和物理意义上的存在是无关的,不存在生成与毁灭(1039b26)。比如什么是太阳?如果说照耀大地的是太阳,这是解释而非定义;描述其本质是不可能的,只能近似的指着它说,这就是太阳。
而对于现实事物的理解,一是追求它普遍意义上的原理(1041a10),以及质料成为它的原因(1041b9)。例如太阳的原理——恒星的研究,以及太阳这个个体形成的研究。
总结
- 存在的单位为实体。实体拥有质料和形式,实体的形式是它的本质。
- 复合体可以是实体,但当且仅当其具有形式是复合体才是实体。若形式拥有部分,则其部分是逻辑在先的。由于质料而产生的部分则是逻辑在后的。
- 形式构成了单一的潜在实体,其与质料的混合是现实的实体。
- 本质可泛化为普遍性,但只有其特例是实体。普遍性的本质可理解和证明,但这不是针对个体的。个体的理解包括其形式的普遍原理的理解,以及其生成毁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