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伦理学(5)

Catalogue
  1. 1. 公正
    1. 1.1. 普遍意义上的公正
    2. 1.2. 具体的正义
  2. 2. 正义的行为
  3. 3. 对自身的不正义

公正

公正(正义)是一种德性,使人愿意去做正义的事情。

公正是一种多人关系中完善的德性。因此,在与人交流中产生的德性中,最完善的是公正。而对自己而言,不存在正义公正。比如嫖娼,妓女的行为不正义,因为她通过不正确的手段获取了金钱。嫖客则是自身道德有失(例如自制),不涉及正义的问题。

普遍意义上的公正

公正涉及的命题是对事物的分配。公正在与适中的,不多也不少的分配事物。具体而言,应当按照人贡献的比例,来分配获得的事物。

具体的正义

  • 惩罚 惩罚的意义在对不正义的分配进行调整,多拿的受惩罚,使得最后回归公平。
  • 交易 只有所交易的东西等比例才能成交。
  • 政治 公正/不公正即为法律。但仍然存在自然的公正,既普适意义下的正义,而法律是其子集。

正义的行为

基于之前讨论的“行为”的章节,讨论公正的行为必须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强制的行为不涉及正义。公正的行为发生在拥有善但存在过度与不足的人之间,其使之平衡的行为就是公正的行为。

对自身的不正义

一个人不可能自愿的行使对自己的非正义之事。若自愿,则充分考虑,而考虑自身则一定是为了善,则无法不正义。相反一个人可以在无知或错误认识下对自己不正义,例如自杀。对自己的不正义仍然是非法和应当被谴责的,因为他除了使自己损失,也往往会带给他人伤害——例如自杀使亲人感到悲伤。